依据我国现行生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明文规定,所谓
取保候审者,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在特定时期保持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的状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经审查发现不应再对相关人员进行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换言之,取保候审并非必然导致实际执行
刑罚的判决。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取保候审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步骤,其是否会演变为实际执行刑罚,将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