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凡公安部门执行
拘留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加上七天,即总共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