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某被
拘押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处理,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检察机构提交提请
审查批捕的申请报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等,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跨地区作案、反复
多次作案以及以群体形式进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构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普通情形下,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可以在
拘留结束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逮捕请求,而在特殊情况下则可延长到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到三十日。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