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法院对于
公诉类案件的审限需在两个月以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涉及
死刑判决的案例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所允许的特定条件,那么经过上级法院的审批,可将审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进行变更,那么
审理期限应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便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后开庭的具体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情况、补充侦查情况等等。若无特殊情况,通常会在刑事拘留后的两个月内安排
开庭审理;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相应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