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
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判断其存在必要的
逮捕情形时,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一日至四日进行审查审批。针对那些流窜犯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因此,涉及到
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若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于具体的
取保候审时间,需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与法律程序来确定,不能仅仅依据
拘留时间来预测取保候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