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是由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提出,也可以是由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家属进行
代理。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自行表达意愿时,他们的
辩护律师便可依法代为进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此外,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