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所进行的
羁押则可按一日折抵一日的方式来计算刑期。因此,若某人被判罚三年有期徒刑,其实际入狱服刑的期限将取决于其在判决执行前所受的羁押时长。举例来说,倘若某位罪犯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长达100天,那么他实际需在狱中度过的时间便是三年减去这100天,约为两年零九个月左右。反之,若该罪犯并未受到任何羁押,那么他便须在狱中实际服满三年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