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对于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含有对公共和私人财物的非法
窃取、偷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以及具备其他相应的恶劣情节这三个方面。当涉及到盗窃死者财物时,是否应被归类于盗窃罪,需要详细研究死者财物是否能被纳入"公私财物"的范畴。通常而言,已故者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无论是作为他或她的遗产或是遗产中的某一部分,都有可能被界定为属于
个人财产的范围之内。若是
犯罪分子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这些财物,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或者涉及到其他严重的情形,例如频繁进行盗窃活动、入室行窃、持有武器进行盗窃、
扒窃等等,按照目前的
法规规定,可谓是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然而,若死者的财物已经由合法的
继承人依法
继承,而犯罪分子又是在继承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财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财物已经不再属于死者所有。在实际案例中,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结合具体的案情,包括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倘若犯罪分子以秘密手段窃取了死者财物,并且满足了盗窃罪的其他成立条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便可将其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