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特定标准,则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此类条件涵盖了可能面临的刑期、人身健康状况、孕期或哺乳期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包含了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特殊情况。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往往由犯罪嫌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提交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审核
符合条件者,方可作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若获批准,公安机关将向申请人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如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许还需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的审查或核准。举例来说,倘若案件涉及严重罪行,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便有可能介入审查。然而,这并不代表取保候审必然经过法院程序处理,而是应当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故此,取保候审并非必经法院环节,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下,法院仍可能参与审查或核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