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当公安部门在特定状况下发现
犯罪嫌疑人存在某种危险行为或存在其他可能妨碍案件调查、侦查工作开展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决定采取先行
拘留措施来保护
公共利益和安全。然而,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这是因为本款法律条文并未严格要求警方在执行拘留手段时需拥有确实的
证据支持。相反,这款
法规列举出了七类具体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公安机关就具有权力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实施提前
逮捕,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有效推进。所以,即使缺乏充足的直接证据,但只要发现犯罪嫌疑人处于上述所述的七种特殊情境中的任何一种,公安部门仍旧可以对其采取
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