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部门对于已
被拘留者,经判断确有必要将其进行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交批准申请。若存在特定情形,可将提请审批的时间延展为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到
盗窃案件的
刑事拘留问题上,提请
批捕的时间可以在
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若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