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
被拘留的人员,若警方认定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该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展为一至四天。然而,对于那些流窜犯案、多次
犯罪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期限最长可延长到三十日。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须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关于公务员实施
抢劫行为而被
刑事拘留的情况,是否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无法准确确定相应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假定该公务员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他的
拘留期限届满前应在三天内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倘若他的情况符合以上任何一种,那么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就有可能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天之内做出决定。因此,当公务员因
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时,他可能需要在三天至三十天的时间段内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具体的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