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实施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有权依法进行
传唤工作。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规定,上述部门机构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持续不断地对相关案件展开侦查、
起诉及审理等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发出相应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