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如下情形之一,即有机会申请
取保候审:其一,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其二,若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其三,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其四,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情形,并且还符合其他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能够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等,那么他们就有权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