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嫌疑人是否具备获得
取保候审之资格需依现实情况仔细分析。若嫌疑人涉案为
盗窃事件,首要任务在于确定其可能遭遇何种程度的
刑事责任。若有充分理由预期
犯罪者将可能面临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情形,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又或者嫌疑人因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或者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嫌疑人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若嫌疑人所涉及的盗窃案件
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并且有充足
证据显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那么嫌疑人可能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因此,能否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机会,必须要结合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