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能在不受任何干扰且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以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然而,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是
永久性的惩罚方式,最长限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出庭等事项均不得停滞或放弃。倘若
侦查机关发现取保候审对象不再具备
犯罪嫌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然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值得留意的是,本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权对被
刑拘者予以
拘留。根据惯例来看,取保候审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任的决策,允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恢复自由,而非采取拘留这样的严厉措施。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例如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那么司法机关有权视情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拘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仍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至于是否实际执行拘留,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