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设定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经判断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一至四日。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就
强奸罪而言,其
批捕时间通常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确定,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七日。而对于那些重大嫌疑分子,并且案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复杂情况时,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也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强奸罪的批捕时间可以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至三十日之间浮动,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