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取保候审后的管理工作方面,通常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负责进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不能中断对任何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程序。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到期,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并向相关人员(包括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