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然的服役监禁。此种
拘留,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案件审理得以有序进行,同时防止
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规避司法调查、审判或者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此外,刑事拘留还可以分为刑事拘留与
行政拘留两种不同性质的
处理方式。前者属于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
强制措施,而后者则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对特定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惩戒措施。倘若受刑事拘留者经深入调查后确认其确已触犯相关
刑法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则其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相应的
主刑,如长期监禁。然而,若经调查无法确认受刑事拘留者构成实际
犯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他们就不会面临任何形式的
刑罚处分,自然也就无需承担监禁的后果了。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调查过程揭示出受刑事拘留者确实无辜或者其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承担
刑责的标准,那他将被宣布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被
判刑以及服狱的问题。简而言之,被刑事拘留者是否会面临服役监禁,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如果确实认定其构成犯罪,那么其将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等主刑,反之,如未认定其有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其将免受刑罚困扰,无需服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