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其对
被拘留者有必要实行
逮捕时,应于
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在个别情况下,如涉及特殊情形,可适当延期一天至四天。而针对流窜犯、惯犯以及
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上报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照相关标准作出
批准逮捕还是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假设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为否定,那么公安机关需在接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且满足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则可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总的来说,
刑事拘留七天后释放人员的具体流程如下: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若需继续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