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部门若因
拘留某位人士,却发现其必要性在逐渐增加以及需达成
逮捕意图时,应在拘留期结束或即将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审查与核准。然而遇有特殊状况时,则可在此期限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延长,最长可延迟一日至四日;如涉嫌者是
流窜作案、多次
触犯法律法规、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那么审查与核准的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被诬告并遭受
刑事拘留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三日,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该嫌疑人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否则
拘留期限将不会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