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类的
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资金都可以视为
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赌博活动的副产品——赌资不仅构成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开设赌场罪活动的真实表现。换言之,赌资的规模与数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与
量刑工作。倘若在该
违法行为中,赌资数额异常巨大,或存在其他值得特别强调的严重情节,那么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严峻的
法律制裁,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并且还需附加缴纳
罚金的义务。由此可见,针对开设赌场罪这样的
犯罪类型而言,赌资自然应定性为具有
犯罪性质的资产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