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是一种
故意犯罪,它要求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以
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来公开
侮辱他人或捏造不实信息进行诋毁,而且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当该诽谤的对象涉及到组织机构,同时其诽谤行为满足了被视为“公然
侮辱”或“
捏造事实诽谤”的基本前提,且严重到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程度时,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在具体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时,我们应当关注如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诽谤所含有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
虚假编造的成分;其次,我们需要考察的就是这个诽谤的传播形式是否能被视为“公然侮辱”;再次,我们还需评估这个诽谤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最后,假设诽谤行为已经发生,受害方是否已经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则上,除非此举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否则只有在触发即时
诉讼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调查与处理。假设诽谤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诽谤的传播方式并未构成“公然侮辱”,抑或是其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状态,此时,这一行为显然不能被认定为诽谤罪。反之,若诽谤内容明显是虚构而来,传播形式也为“公然侮辱”,同时上述两个条件又均已得到满足,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诽谤罪。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判定诽谤罪的成立与否,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和反复论证,尤其是涉及到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形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及其是否已经启动诉诸法律程序等诸多层面。若诽谤行为既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成立,同时又具备上述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别是当其诽谤的对象涉及到特定的组织机构时,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