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起
盗窃案件的审查认定,所需
证据种类众多,其中主要囊括而不仅限以下几类元素:首先是目击
证人之陈述,他们的证词可对被告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时间、场合、手段及被盗窃财物进行详细阐述;其次是实
物证据,如失窃财产、作案工具以及案发现场残留的指纹、DNA等相关物证,这类
证据可证明被告人与其参与的盗窃行为存在紧密联系;接着是视频监控记录,若案发地设有监控设备,则其拍摄的录像资料亦可视为有力的证据来源;此外,还需考虑对失窃财物进行估值,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我国《
刑法》中关于“
数额较大”的划定标准;最后,被告人的供述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口供经核实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其
犯罪行为真实性的依据。除此之外,诸如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短信、邮件等其他类型的证据,虽然并非直接指向被告人的盗窃行径,但通过分析比对,仍有可能从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存在实施盗窃的动机和可能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即便每次盗窃的数额并不巨大,但若被告人实施了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
持械盗窃或
扒窃等行为,那么这些行为便足以构成
盗窃罪。因此,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只要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满足刑
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素,便可判定其构成多起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