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绑架罪相关案例中,若
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却因
犯罪人自身无法控制之客观原因致使其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所述,该情形归属为
犯罪未遂范畴。对于犯罪未遂者,可参照已遂罪犯予以适当从宽或减轻惩处。倘若在犯罪过程之中,犯罪人能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有意识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阻止
刑事后果的发生,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该情况可视作
犯罪中止事件。关于中止犯罪者,如无造成实际损害,应给予其免除
量刑;若造成了损害,则需酌情减轻其
刑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性质、
情节严重性、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综上所述,决定是否适用
未遂犯或中止犯的相关法律条款,并依此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