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措施的
执行期限,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计算该期限到期之日的具体方式如下:自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进行书面决定取保候审之日起,期满整整十二个月则视为到期之时。倘若在此期间内,相关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未曾间断,并且未有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那么在十二个月期满之际,应立即解除对其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