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文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时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及6个月,在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阶段,司法机关的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都不能停止。若在这期间查明了有关
当事人无需担负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结束,必须及时解除这些限制性措施,并向当事人及其相关机构做出通知。根据此项
法规,取保候审之后是否需要实施
拘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到期,那么可能会继续采取拘留措施。反之,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且经审查认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因此,是否需要进行拘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