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某名
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该名人员被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然而,若涉及到特定情形,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作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诈骗案件中
刑事拘留的时长一般为三个工作日,但在特殊情况下或针对重大
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限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