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乃是两个性质迥异的法律概念。所谓不当得利,指由于缺乏合法依据或者因果关系而获得
不正当利益,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之行为;而侵占罪则是指将代替他人保管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之行为。在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倘若法院作出了责令不当得利者归还所得财产的判决,而其仍坚决不予履行,那么这就极有可能触犯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裁定罪的
刑法条文,而非侵占罪的范畴。侵占罪亦须具备独特的
犯罪构成要素,即以非法定途径攫取他人财物、
涉案金额达一定标准并且拒绝退还。若在不当得利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已判决不当得利者需归还所获财产,然而其却依然拒绝执行,那么此种情况通常并不符合侵占罪的定义,因为侵占罪所强调的是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对法院判决的公然抗拒。若不当得利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又拒绝退还,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这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不当得利者获取财物的方式、涉案金额以及其是否具有归还意愿等诸多因素。若不当得利者仅因法院判决后拒绝履行返还义务,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并不能被认定为侵占罪。总而言之,在不当得利案件
败诉之后,若不当得利者坚持拒绝履行返还义务,那么这很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仅凭拒绝履行返还义务这一单一行为往往无法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