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实施应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被指控犯下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对于那些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风险的犯罪嫌疑人类型;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主,或者正在为自己未出生或是已有的婴儿哺乳的孕妇类犯罪嫌疑人,也可考虑取保候审的措施;最后,若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侦查,但仍未结案,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退侦两次往往意味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这可能会对案件的推进及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状况产生影响。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
取保候审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获批,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