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
监视居住则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措施实行期间内,相关部门既不可擅自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那么必须立即解除这两项措施,同时向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
传唤,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传唤应采用
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因此,在无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允许电话传唤的情况下,通常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传唤。综合以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确实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传唤,但这种做法需得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支持,或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相关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