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阐明,令未满18岁的
未成年人沦为
抢劫罪行的主体,需同时具备如下两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首要的一点是,该未成年人必须年满14周岁。其次,这位未成年人士必须切实实施了以
暴力手段、
威胁恐吓甚至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
财产权益的行为。若上述两个依序出现的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我们才能说这个未成年人可能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关爱和保护,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款规定,已满14周岁但尚未成年的
青少年犯罪者,应在
量刑方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因此,当涉及到由未成年人构成的抢劫罪案件时,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到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
犯罪情节以及其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等多重因素,并可能据此作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决定。总而言之,虽然未成年人确实可以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从而构成抢劫罪,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他们在面临
法律制裁时,仍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