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未严格界定被
取保候审者在获准取保候审后被驳回或撤销申请的
有效期限。此项
法规仅对正式
逮捕与监禁执行前的最长等待期做了明确指引,然而对于涉及撤销
保释申请的具体节点,却并无详细阐明。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确切指控终结时间将依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情况而定,这其中涵盖了调查,
起诉及审判三个阶段的进展情况,也包括对事件是否应认定为非
犯罪行为等多种因素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