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广告法活动是否构成敲诈
勒索罪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其客观行为上须表现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
被害人交付钱财;最后,这种行为必须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
财产损失,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多次发生才可以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在广告内容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
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的情节,而且
数额较大或者出现了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情况,那么此类行为就很可能会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构成要件。不过,关于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
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反之,如果广告内容中的行为并未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将其判定为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