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认为对某名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该人员被拘留的期限内(通常是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对逮捕事宜进行审查及批准。然而,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如
行为人存在流窜
犯罪、多起犯罪以及有合伙式犯罪的重大嫌疑等情形,则可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四天。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同时又满足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据此,正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结束后的三天内,公安机关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若在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仍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工作,同时又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上述措施。因此,被拘留者可能会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至三十天之间获得释放,最终释放日期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