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盗窃罪之罪犯,其所受之
刑事惩罚内容全面且多元,不仅包含了
罚金,同时也涵盖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等多种
刑罚手段。若
犯罪分子
个人财产无法覆盖全部罚金,甚至面临着被
没收财产的惩戒,此时,犯罪份子理应先行承担对受害者的
民事赔偿责任。换言之,倘若
犯罪嫌疑人成功退还
赃款,即对
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额
赔偿,此举可被视为对自身
犯罪行为的一种弥补,有望在
量刑过程中成为从轻发落的考量因素。然而,具体的从轻发落幅度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涉及到盗窃财物的价值、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还赃款的具体金额与方式等等诸多因素。法院在做出裁决时,将充分权衡并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从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发落以及从轻发落的具体程度。总而言之,盗窃罪退还赃款确实可以作为量刑过程中的一项从轻发落因素,但最终是否从轻发落以及从轻发落的幅度大小,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