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面临
逮捕风险的孕妇具备了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那么在拘禁之后的较短时间内就能获得相应的待遇变更。对于具体
拘役时长,须视乎涉案实际状况以及执法机构的判断做决定,然而依照本
法规则,任何具备申请条件、正在妊娠期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都应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解脱。若其并不具备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
拘留期限将会根据案件发展动向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