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确规定,判定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罪所依据的就是有关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具体而言,倘若某人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意图,设立并管理赌博场所,提供赌博所需的器具与环境,或者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
组织赌博活动,那么这些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触犯开设赌场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针对每个案子的特殊状况去审慎评定其是否满足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此时,通常需考虑如下几大要素:首先,
行为人行事时是否存在着从事开设赌场业务的
主观故意及谋求盈利的目的;其次,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提供赌博场地、设备及其他必要条件等;再次,行为人是否从开设赌场的行为中获取了经济利益;最后,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标准。若以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那么行为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至于具体的
刑罚程度则将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可能包括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处以
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会更为严厉,甚至可能达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处以罚金。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必须结合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全面评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