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申请
减刑者应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即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狱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法律法规及思想改造教育,具有深刻悔过之心并愿意改正错误,或者在改造过程中有确实的
立功表现,乃至有
重大立功行为。例如,对于
职务侵占罪涉案人员,如其有主动退回所侵占财产的良好表现,若这一行为能被认定为是其悔过之心的体现,便有可能成为其申请减刑的有利因素。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并由法院进行全面评估与裁决。若退赃行为被确认构成深刻悔过表现,且同时符合减刑所需之其他基本条件,则从理论层面而言,该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到减刑考量范围之中。但究竟是否能够获得真正的减刑处理,仍然需要综合全案情节与法律适用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细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