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获得从宽处理的建议;同时,人民检察院亦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罪犯从较轻
处罚的适切建议。换言之,假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具备相应的书面证明(如原则上的“
诉讼和解协定”),那么该文件便能作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的从宽处罚依据。然而,此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当两方合意反悔并要求撤销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一旦和解协议已经生成并提交至司法机关,将被视为对于
犯罪行爲的正式和解。倘若某一方反悔要求撤销,必须通过法定途径来解决,比如经由和解、调解或法院公証等方式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应。如果法院认爲一方反悔不会对案件的公正判断持续产生不良影响,则具备取消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并未直接规定和解协议能否反悔撤销,但根据法律精神及实践操作,在特定情况下,和解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具体的撤销程序与条件需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