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
侵权行为人在对公民采用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销案件;或是基于不
起诉原则,决定不对其予以起诉;抑或在经过公正审判后,法院宣告其无罪并终止追究其
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倘若该
拘留措施系违反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或者虽然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但是
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那么作为受害者,他/她将享有获得
赔偿的合法权益。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如果刑事拘留最终得以撤销,乃是由于相关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拘留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并且这一撤销行为使得受害者得以
无罪释放,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然而,如果拘留措施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拘留期限尚未超过法定时限,但是最终的
撤案结果却使受害者得以无罪释放,那么是否应当给予
国家赔偿,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