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
涉嫌犯罪而
被拘留的人士,判断其需要
逮捕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审理时,必须在
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检察院审批是否应予以批准。然而,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逃亡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一至四天。同时,人民检察院也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涉案金额较小,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会被处以
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较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因此,
职务侵占罪的
拘留期限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为三日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上述提及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而关于
量刑方面,则主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定,涉案金额较小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涉案金额较大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