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而此项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此过程中,为了
保证诉讼程序能够得以顺利进行,检察机关有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调查。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那么检察机关将有可能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应对这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