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对于被告人则采用的是
监视居住措施,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的,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期满后应立即解除。若在该期限内,案件并未被
提起公诉或审理,且无其他法律程序导致
案底留存,从理论上来讲,取保候审之后便不应存在案底。然而,案底是否保留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后续法律程序而定。若案件持续推进,则可能产生案底记录。因此,案底是否保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与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