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三十六条严格明确的内容,对于任何
行为人,在受到
刑事惩罚之外,若因其恶劣的
犯罪行为而给受害者带来了财政上的损失,那就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负责经济
赔偿。这就说明,尽管犯罪行为人已经结束了刑期,但是只要他未能对受害方的财务损失进行合理的赔付,那么他仍需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义务。因此,对于那些犯有
职务侵占罪行的人来说,他们在
刑满释放之后,倘若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尚未得到补偿,那么这些罪犯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民事赔偿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