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具体阐述,被
保释候审之人的批准机构如下:公安机关:在
涉嫌犯罪的案情尚在调查中,或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决定
逮捕并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以持续进行侦查的案件中,对被保释候审的申请应当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严格审核与决策。人民检察院: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主管侦办的案件,以及在
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对被保释候审的申请则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度审查与决策。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对被保释候审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进行严谨的审查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