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定之第六十七条的规范,关于
取保候审的流程并未明确标明所需完成的天数。此款
法规仅仅详细阐述了在何种特定情境之下可以实施取保候审,同时也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审查及批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案件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