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实施
取保候审的权力赋予了我们伟大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给出具体而直接的表述关于
近亲属能否充当取保候审的保
证人这一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保证人的角色,通常会由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来担任,并且他们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
保证义务。因此,如果近亲属满足成为保证人的各项条件,例如拥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能够有效地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得到了被保证人的充分信任,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然而,如果近亲属缺乏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保证人的情况,比如可能干扰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被选作保证人。至于是否允许近亲属作为保证人,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定。总的来说,近亲属是否能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近亲属担任保证人,但最终是否允许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