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洗钱
犯罪涉及到的法定
罪名包括了五类具体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们将非法财产转换成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来实施非法资金转移、协助他们进行跨境资产流动以及如其他种种方式掩饰、遮盖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原始来源及真实性质等。对于上述每一种行为模式,其对应的
法律制裁措施都是相同的,那就是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有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以相应数额的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在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