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被公安机关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如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其进行审查和批准;若存在特殊情形,则审批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参与团伙活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就
强奸罪这一特定
罪名而言,其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为拘留后的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需的七天,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